CISG中的宽限期制度——兼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完善任务书

 2021-08-20 00:09:41

1.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目标:

宽限期制度最早规定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由于其有利于解决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面临的两难困境,降低交易成本,甚至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诉讼的发生,可以较好地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内立法采纳,成为一种具有独立价值和特殊意义的违约救济方式。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简称CISG)对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及相关制度有着广泛深远的影响,其中第47条、第63条对“宽限期通知程序”的规定和第49条、第64条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宽限期制度,CISG对宽限期制度的规定真正使得这一制度跨越大陆法系国家的疆界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识和采纳。宽限期制度不仅可以完善守约方的救济途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违约方的利益,进而促进国际贸易合同顺利进行,是非常值得借鉴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3款虽然借鉴了C1SG中对宽限期救济措施的规定,但是其对于宽限期构成要件和适用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笼统,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多适用漏洞。因此,本文通过分析CISG的宽限期制度,并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宽限期制度”与之进行对比,在我国《民法典》加紧制定的大背景下,提出完善我国宽限期违约救济方式的建议。

2.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内容:

论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宽限期制度的产生背景及基本理论并阐述其价值和意义。

第二部分:具体阐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宽限期违约救济方式的含义、构成要件及适用,并对比分析其与实际履行和解除合同等其他违约救济制度的区别、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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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参考文献

著作类:

1、李巍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张玉卿著:《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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