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目标:
2003年,谷歌发表了“The Google File System”一文,阐述分布式文件系统的设计思路及试验应用,开辟大数据技术规模化应用的初始渠道。随着Mapreduce并行处理框架和Bigtable分布储存系统逐步成熟,数据寡头垄断海量数据储存和处理市场的危险局面得以改观。但大数据处理过程中人类活动导致了数据侵权和隐私风险,多层封闭计算的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三大支柱之一)科学合理地有序发展是目前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优方案。
当前的人工智能仍处应用的试验阶段。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工厂中广泛使用的程控机器人;另一方面,我们也能看到引领技术潮流的AlphaGo占领各大媒体。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将会广泛地接入社会,本项目所要探讨的问题在于人工智能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
本文将探讨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主要包括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民事法律定义上的自然人人格。目前收集到的文献的主流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是不具备自然人人格,本文将对这些文献进行总结提炼,提出理论否定人工智能的自然人人格。同时本文将会在否定人工智能的自然人人格后尝试构建人工智能的民事法律人格,并对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试构。
2.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内容:
!--[if !supportLists]--一、!--[endif]--背景
(一)、介绍人工智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人工智能的三大流派:1. 符号主义。基于逻辑推理的智能模拟方法,其原理在于物理符号系统假设和有限合理性。2. 连接主义。以人工智能网络为核心,认为人工智能是一种基于神经网络、网络间连接机制和学习算法的智能模拟方法。3. 行为主义。是以“感知——行动”机制为核心的机器学习理论的重要观点。
3. 主要参考文献
[1] 涂序彦. 人工智能--回顾与展望[M]. 科学出版社, 2006.
[2] Searle J R. Minds, brains, and science[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3] Solum, Lawrence B. Legal Personhood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s[J]. 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 Vol. 70, p. 1231,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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