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目标: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其行使监护权拥有天然优势,但该天然优势有时也会成为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利器,如何对其进行限制是一个难题。
《民法总则》对于父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规定了监护权撤销制度,但该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无法满足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需要,父母滥用或不当行使监护权是存在程度之分的,仅限制最严重的情形是无法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的,因此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相关规定,以德国、美国作为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监护权部分撤销制度是必要的,能够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同时不破坏原先的家庭关系。
2.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内容:
《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权撤销制度本身是通过强制手段保障监护权的正确行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细究其条文不难发现其针对的对象仅限行使过程中存在重大故意过错类型的行为,超出该范围的行为民法未做规定,即对于这些行为只能依靠舆论或道德约束,但在实际生活中却难以发挥作用。
立法者初衷在于最大程度保护家庭稳定,迫不得已情形下才撤销,这使得很大一部分的行为免于法律责任,极其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
事实上立法者的初衷应该得到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对家长的某些行为予以法律制裁,通过研究美国与德国的家庭法,发现了监护权部分撤销制度,该制度在维护家庭关洗的稳定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上做到了平衡,针对我国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现状,引进此制度有着必要性,同时通过与我国国情的衔接能够跟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3. 主要参考文献
【1】高雅.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D】.扬州:扬州大学,2017
【2】金眉.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比较研究【J】.法学研究,2016,6:70-75.
【3】彭刚.剥夺与回归: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建构机理及其完善【J】,宁夏社会科学,2015,4(191):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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