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目标:
本文的主要任务与目标是通过长生生物问题疫苗案件,旨在研究案件的刑法定性问题,对比国外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进而谈讨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立法完善问题。
2.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内容:
我国《刑法》第141条和142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是重罪、危险犯,后者是轻罪、结果犯。长春长生公司谋财害命,生产、销售大量劣质疫苗,危害公共安全,被司法机关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民众对这两种处理方案显然感到困惑不解和难以接受,这种司法悖论源于我国药品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
我国药品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主要缺陷是:其一,枉顾《药品管理法》中存在两类假药和劣药的事实,对药品之认定完全采取行政性标准,模糊了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的界限,不符合法益保护的刑法主旨;其二,对药品作假药和劣药的二元区分,但有的假药并不比劣药的危害性大,两种罪名的抽象危害性与具体犯罪的实际危害性不匹配。
3. 主要参考文献
药品不良反应与政府监管制度改革————宋华琳《法学》2006年
药品安全监管期待引入预警机制————杜昆,于幼梅,赵雅芬《中国医院用药评价与分析》
药品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孙中宝《中国药业》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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