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任务书

 2021-08-20 01:34:56

1.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近些年来“第三者”插足的现象略显普遍,家庭暴力也呈明显上升趋势,各种破坏婚姻家庭稳定的行为层出不穷。许多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均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但却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我国《婚姻法》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并且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这一问题法律方面的空白。然而,如今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及实施现状是存在着瑕疵的,因此,需要对域外的立法和学说在各方面进行对比与借鉴。例如,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赔偿原则、赔偿范围以及该制度在现实审判中损害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赔偿数额、赔偿范围的确定等方面加以对比,以此来找出我国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且提出相关解决的建议与措施,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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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内容:

为了更好的保护好婚姻家庭生活中无过错一方配偶,我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我国又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其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加完善。然而《婚姻法》第46条还存在很多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形,这使得离婚过错方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同时由于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主体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使得法律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并不充分。

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美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及各种学说进行比较。例如日本民法在请求权主体的认定上很有特点,其不要求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无过错,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允许离婚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美国的婚姻立法中,侵犯配偶权的侵权人还包括第三人,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配偶一方受到损失,该方可基于配偶权受损而要求赔偿。这些都对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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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参考文献

[1]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

[2]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M]. 群众出版社,2009

[3]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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